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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5-21 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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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小张丢失了一张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并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票丢失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这是每个财务人员平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发票丢失不可避免,但是要怎么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小甚至避免损失呢?下面跟随金金财税一起看看发票丢失怎么处理吧。

01丢失发票的通用规定

自7月24日起,发票丢失不需要统一在《国家税务报》刊登发票作废声明了。

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时就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发票丢失还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4.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02关于发票的新政变化

1.统一了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旧政策关于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新政把两者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2.明确了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新政策明确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3.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明确要求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4.不再区分丢失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取消了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

专用发票丢失,旧政策需要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再做不同的处理,新政不再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旧政策有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比如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证明单》之后,留存备查的规定已经没有意义。广州金金财税科技有限公司有着丰富的经验,专业的事务所团队。为您提供商标注册、代理记账、审计报告、政府申报、公司注册等一站式财税服务。

5.减少发票丢失办理资料,简化程序,更加便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规定,新规在减少资料、优化程序上主要体现在:

①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②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③纳税人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03丢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丢失普通发票,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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