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耿镇中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时,查获一起酒驾违法行为。
20时55分,民警在辖区文昌路设卡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晋H0****的小型汽车进入民警视线,民警立即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车证时,驾驶员刘某某脸色绯红身上一股酒气,于是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测试刘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2时24分,民警在省道310线32公里对一辆车牌号为晋A38XXX的轻型普通货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神情紧张,车内一股酒气,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民警依法对白某某、刘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五台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轻者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重者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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