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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 案例分析

时间:2021-03-19 2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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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众公司人格混同,应互担连带责任。

【案情·判决】

A公司诉B公司支付其所欠货款10511710.71元及利息,同时要求C公司、D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明: C公司、D公司与B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B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C公司决定的情形。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某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B公司名下。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众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出现多种形式的联合,涉及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作了规定,而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没有作规定,亟需进行法律规制。

一、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定义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子概念,指公司与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损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否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之一,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而关联公司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使其丧失独立人格,也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第一,人员混同。最典型的情形是关联公司之间“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第二,业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业务相同、彼此不分。第三,财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其中财务混同是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核心因素。

四、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时,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参照适用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让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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