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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学历要求”!新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出台

时间:2023-11-05 02: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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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颁布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根据养老护理员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围绕增加职业技能要求、放宽入职条件、拓宽职业空间、缩短晋级时间等方面,版《标准》较版《标准》做了重大修改:养老护理员不再有学历要求,“普通受教育程度”由“初中毕业”调整为“无学历要求”;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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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颁布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于2002年颁布实施,进行了首次修订。以来,我国养老服务事业进入了新时代,养老服务不断涌现新的需求,养老护理工作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特别是2.49亿老年人和4000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需求日渐庞大,而现有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仅30万,远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奠定基础、提供支撑,亟需对《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进行再次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养老护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多渠道加快培养养老护理人员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指导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数量充足的养老护理员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围绕增加职业技能要求、降低入职条件、拓宽职业空间、缩短晋级时间等方面,对《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做了重大修改。新修订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导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规范养老护理职业行为的依据。

问:本次《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现阶段,我国养老护理员队伍面临着数量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有限、流失率较高等发展困境。为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人才瓶颈,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方面,通过“一升一降一转型”,扩大养老护理员队伍。“一升”指的是《标准》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一降”指的是降低了对五级/初级工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的要求;同时将“普通受教育程度”,由“初中毕业”调整为“无学历要求”。“一转型”指的是根据其他职业与养老护理员的关联性,规定护士、家政服务员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其从业年限可视为养老护理工作的从业年限,为相关职业从业人员转型发展为养老护理员提供路径。

另一方面,通过新增和丰富工作内容,提升养老护理员素质。在养老护理员各职业等级中,新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技能要求,提升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能力,适应居家和社区照护的巨大需求;在“基础知识”中新增“消防安全”内容,提高养老护理员火灾防控能力,提升养老服务安全管理水平;为回应和满足社会对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新增失智老年人照护要点与沟通技巧。同时,在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新增“能力评估”和“质量管理”工作内容,提高高等级养老护理员的管理能力。

问:请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颁布实施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将分别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以《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版)》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加强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深化养老服务机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等方式,加快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一是鼓励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

二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指导各地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会同民政部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

四是会同民政部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是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护理员的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养老护理员是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是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障,是解决家庭难题、缓解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民政部将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构建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立养老护理员褒扬机制等措施,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

一是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逐步构建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服务价格的制度,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

三是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汇总、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关于培养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实现养老护理员从业经历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让守信的护理员一路畅通,让失信的护理员寸步难行。

四是建立养老护理员褒扬机制。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价工作中,逐步加大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的照护比例、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等指标的权重。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尊重。

问:刚才提到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请介绍一下该行动的有关情况。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同志:近期,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民政部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推进这项工作,主要工作思路有:

一是加大培训主体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示范点建设。指导各地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养老服务类培训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鼓励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是加大培训资金支持。组织编写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和教材。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重要内容,落实相关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在岗养老护理员攻读学位补贴。

三是加大政策保障。计划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各地工作任务,确保完成任务。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版)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养老护理员

1.2 职业编码

4-10-01-05

1.3 职业定义

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能力较强;视觉、听觉正常;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无学历要求。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针对参加五级考试的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人员,必要时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3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其他级别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6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教室须有能够覆盖全部学员范围的监控设备;技能考核场所须有能够安排10人以上的工位,每个工位须安装一部能够覆盖全部工位范围的监控设备,并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规定的与养老照护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综合评审可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实训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尊老敬老,以人为本。

(2)孝老爱亲,弘扬美德。

(3)遵章守法,自律奉献。

(4)服务第一,爱岗敬业。

2.2 基础知识

2.2.1 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

(1)养老护理员服务礼仪规范。

(2)养老护理员职业安全和个人防护知识。

(3)养老护理员自我心理调适相关知识。

(4) 养老护理员在机构、社区和家庭提供服务基本规范常识

2.2.2 人际关系与沟通

(1)人际关系的处理原则。

(2)沟通交流的方法。

2.2.3 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

(1)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2)老年人照护特点。

(3)老年人常见病的照护重点。

(4)老年人常见问题的观察方法。

(5)老年人饮食种类及营养需求。

(6)老年人常见冲突和压力处理方法。

(7)老年人照护记录方法。

(8)老年人康复理念、康复与健康的关系。

2.2.4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1)老年人安全防范及相关知识。

(2)老年人卫生防护知识。

(3)老年人环境保护知识。

(4)食品安全知识。

(5)急救常识。

(6)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理知识。

2.2.5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1)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2)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3)消防安全标志及含义。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互救和逃生疏散的知识。

(5)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使用方法相关知识。

(7)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相关知识。

2.2.6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五级/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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