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法网事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十分关注诉争商标实体问题。其实,商标授权确权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程序问题亦不容小觑。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下面就通过小编收集的三个案例来总结一下吧。
案例一
只要未罗列法条,就构成超范围评审吗?
申请人:A公司
国际分类:35
A公司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了“中亿宝宝”商标,B公司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面对商标被无效的结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之一为:B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中并未主张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商评委违反法定程序,超出评审请求的范围,作出被诉裁定,属于程序违法。
法官释法
那么,审理范围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中,
(1)基于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性,其审理范围一般以申请人在申请书、补充理由中明确列明的理由及其对应的法律条文为限;
(2)被申请人的答辩事实和理由与上述申请内容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一并予以审查。
“漏审” 、“超审”属于此类案件中一类典型的程序性问题。
“漏审”是指申请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出了某项评审理由,商评委却予以漏评。
“超审”是指申请人在评审程序中并未提出某项评审理由,而商评委却使用该项理由予以主动评审。
关于“漏审”问题,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喜欢在申请书中将商标法中几乎“所有的”相对条款都罗列上,但并未对其所罗列法条相对应的事实及理由进行论述。如果商评委在评审程序中未对其罗列的某一法条进行评述,申请人诉至法院时,便会主张商评委“漏评”,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那么,这种所谓的程序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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