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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筑企业的税务痛点(招标/挂靠/甲供材/清包工/劳务派遣/保险/建筑沙石/进项抵扣)

时间:2022-05-24 03: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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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税务筹划的前提,是建立在其他业务合规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来处理税务问题的,文中不足的部分请大家多指教,如果企业有税务需求,可以私下联系我们:15848260080(微信同步)。

建筑行业的特点:

(1)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往往不一致。

(2)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劳动生产率较低。

(3)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十分普遍。

(4)建筑工程投资巨大,往往需要施工方垫付资金,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现象,导致资产负债率高企。

(5)用工成本增加和融资成本上升促使行业利润率不断降低。

(6)我国投资项目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息息相关,该行业极易受宏观政策变动的影响。

招标问题

略过其他问题不谈,建筑企业在选择下游供应商(如:施工、材料、机械租赁、劳务、其他服务等)一定要保证自身的税收利益不被侵蚀(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最大限度的降低增值税的税负),那么在招标定价的过程中,就存在一个最优供应商选择的问题。

招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01

一般纳税人优先原则

为了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达到最大限度抵扣税金的目的,在物资招标采购时要求投标人最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02

以不含税价作为招标的依据

对于可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投标人,要求以不含税价作为招标核算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采用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不可抵扣项目,以含税价作为招标核算依据。

03

合同中应写清楚提供的发票类型和税率

作为一种约束条件,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内容中,一定要清楚记载,供应单位应该提供的发票类型和相应的税率,防止日后出现纠纷,保证源头就不能出现问题。

那么如何选择最优供应商呢,我们通过一个“物资采购比价原则”的计算公式,作为实务中企业招标定价的一个参考:

(一)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比价原则

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单位,要求投标人的报价实行价税分离,注明不含税价和税率,需要考虑不同进项税率对附加税费的影响,故应按照“评审价格”来进行比较。首先将每个供应商报价转化为评审价格,再按计算出来的评审价格进行比较。比价公式为:

投标人评审价格=净价+净价×(所有投标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投标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之和

公式说明:

1.净价:能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投标人,其“净价”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含税价格;对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投标人,其“净价”即是含税价格,其进项抵扣税率为0%。

2.净价×(所有投标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投标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之和,是计算最高进项抵扣税率与投标人自身进项抵扣税率的差额对附加税的影响。

3.附加税率之和,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案例1:

假设甲、乙、丙三个投标人的报价中,净价均为100元, 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为13%,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3%;丙为个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相当,均符合采购标准,付款条件无差别,均不收取运费,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

则三家投标人的评审价格分别为:

甲:100+100×(13%-13%)×12%=100

乙:100+100×(13%-3%)×12%=101.20

丙:100+100×(13%-0%)×12%=101.56(因为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因其无进项金额可用于抵扣,所以进项抵扣税率为0%)

案例结论:

1. 比较后,甲的投标人评审价格最低。

2.在质量、付款条件等均等的情况下,执行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采购时选择供应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的优先级进行。

(二)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比价原则

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由于增值税不可抵扣,可以直接按照各供应商报价的含税价进行比较。

资质挂靠问题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资质挂靠,在建筑企业中特别常见,当然也出了不少事,具体方法就不说了,尤其是个人挂靠的情形,最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和发票风险,教训都是惨痛的,损失也很大。

下面我们说一下常见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集团成员企业挂靠的问题

大型建筑企业一般资质都在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内的一级单位或二级单位,资质共享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就说,国家税收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比较务实。

第二种:个人或者无资质企业的挂靠问题(非集团成员)

这种情况下,实务中有几种常见的做法:

将个人承包的业务纳入资质方的大帐中,资质方进行处理,资质方作为纳税主体。(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资质方与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分成,各自纳税。(正规操作,代价太高)

资质方与个人签订委托协议,利润转所得,各自纳税。(正规操作,代价偏高)

其他方法。(业务结构安排比较复杂,代价适中)

甲供材问题

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

税 收相 关 规 定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可以选择(不是强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销售4月30日前的建筑老项目。

(4)财税〔〕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农民工的问题

农民工的问题,是建筑行业的一个顽疾。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拖欠工资和安全保护,是每一个建筑企业的必须要解决的。这里就有两个核心的问题,农民工的保险问题和发票的问题。

第1:建筑劳务的发票问题

作为建筑企业好说,可以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劳务派遣或者建筑劳务),这样可以将风险和税收利益转嫁到包工头身上。

作为劳务公司必须进行整体的规划,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要根据自己的利润平衡点,进行定价,当然,实务中很多包工头还是选择了挂靠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资质的一定要选择差额征税,根据实际税负计算,这样的做法是能减少税收成本的。

第2:劳务公司保险问题

劳务公司如果不转嫁社保,那么基本无利可图,那就要看和甲方的议价能力,实务中,有一些做法是掩耳盗铃,我们不赞成这样的做法,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工人放弃社保的、降低社保基础的、冒名顶替的、工资包含社保的等。

其他实务问题,我们这里不再讲解,疑难杂症,写不出来,哈哈哈哈哈...........

建筑沙石

沙石属于资源税的范畴,采沙石必须取得开采证,由于国家环保整治力度加大,很多小型无证的企业被关闭,导致沙石的价格上涨,忽略价格问题,实务中沙石的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开具

销售沙石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沙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3%。

销售沙石的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规定,自20 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2.个人开具

一般税务局窗口代开的综合税率为9%-10%(含有资源税)。

建筑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工程服务,涵盖房屋建筑服务、土木工程(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海洋工程,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和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财税〔〕140号: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7.财税〔〕140号: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由于文中内容有限,有些问题无法用文字表述,所以我们无法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如有业务需要,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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