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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价值 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英语短句 例句大全

时间:2021-08-21 17: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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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价值,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

1)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价值

1.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 means to protect and increase some values during the operation.国际法的价值指国际法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英文短句/例句

1.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 means to protect and increase some values during the operation.国际法的价值指国际法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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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短句/例句

valu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国际私法的价值

3)On 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论国际法的价值

4)valu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价值

5)the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value国际价值的决定

6)the achieve of International value国际价值的实现

延伸阅读

国际价值国际价值internationalvalue在商品的国际交换中,体现“生产的国际关系”的经济范畴。马克思从商品的价值出发,展开了对资本主义一系列经济范畴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在世界经济的研究中,也必须从国际价值出发,才能对国际生产价格、国际垄断价格、国际不等价交换等一系列范畴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深入揭示世界经济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古典学派与国际价值古典学派明确提出,在国内交换中,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但面对国际交换中商品的价值问题,他们却陷入了矛盾和混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论述对外贸易的利益时说,对外贸易可以增加一国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例如,英国100小时能生产10码麻布或2瓶酒,而通过对外贸易,10码麻布换得了4瓶酒,但这4瓶酒在英国需200小时才能生产出来,因此交换价值增大了。然而,从国内劳动来看,10码麻布和4瓶酒是两个不相等的劳动量,何以它们在国际上能互相交换,亚当·斯密并未提出这个问题,甚至不觉得这里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英国经济学家D.李嘉图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通过那个假设的英国与葡萄牙相交换的例子问道:英国100日劳动为何能与葡萄牙80日劳动相交换他自己回答说葡萄牙用多少葡萄酒来交换英国的毛呢,不是由各自生产上所用的劳动量决定的,情形不像两种商品都在英国或都在葡萄牙生产那样;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法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互相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其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力在各国之间不能像在国内那样自由流动。但对于在国际交换中,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如何决定的这个关键问题。李嘉图只是说,一切外国商品的价值是由用来和它们交换的本国土地和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衡量的。这实际上是回避了问题,作为古典经济学派最后的代表李嘉图的这个回答,等于宣告古典学派在解答国际价值问题上已经无能为力。只有马克思才在价值论上实现了一个飞跃,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价值的国际性质。国际价值的形成和发展国际价值是伴随着世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并在参加世界市场各国的国内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说:“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国际价值”这个范畴,并且提出各国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出不等量的国际价值,原因在于各国“劳动的中等强度”不同。所谓“劳动的中等强度”是指国内劳动的平均强度,代表着在国内大多数生产者所具备的熟练程度和生产条件下,单位时间内劳动耗费量的平均水平,因而可以看作就是创造国民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然而,怎样才能测定各国“劳动的中等强度”,从而把“各国的平均数”(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按大小排列成一个阶梯呢?需要有一把统一的尺子,这就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各国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唯有通过它才能还原为国际价值。由此可见,国际价值是在国民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二者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其社会本质是相同的。国际价值的计量国际价值的计量标准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各国在同一时间内支出的劳动,凡是高于上述那个标准的,便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所形成的国际价值也就较大;反之,凡是低于上述那个标准的,在同一时间支出的劳动所形成的国际价值就要小些。由于马克思对“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没有进一步阐述,学术界对这个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主要有3种:第一种解释,据前民主德国学者G.科尔梅在《卡尔·马克思的国际价值论》中所述,一个“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等于一个单位的国际价值,故一种商品的国际价值就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权数可以是各国该商品的出口量,或各国可供出口的该商品的生产量,这种解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第二种解释,前苏联经济学家I.P.法明斯基在《当代国际贸易》中提出“国际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强调说这不是各国国内社会必要劳动的算术平均数,而是由各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主要供应国的国内生产条件决定的。第三种解释,匈牙利等东欧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在“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与“国际价值”之间划等号,作为加权算术平均数的那种国际价值是不存在的。应当将“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看作是各国劳动生产率之间的比例,其作用在于使各国的国内劳动(国民价值)按比例调整后得以相互比较。国民价值与劳动生产率差别指数的乘积称为“统一价值”,意为通过一个共同标准将A、B两国的国民价值统一起来,使之可以相互比较。这个共同标准就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只有这样的理解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按照这种解释,“统一价值”并非国际价值,因此在他们看来,作为实体的国际价值是不存在的。国际价值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各国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会使各国在同一时间内生产的同种产品具有不同的国际价值量。劳动强度是指劳动的紧张程度,即单位时间内劳动的耗费量,在其他因素不变时,劳动强度与价值量成正比。如果A国的劳动强度大于B国,则在同一时间内,A国会比B国生产更多的国际价值。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故一国的劳动生产率若高于国际水平,则在同一时间内能生产更多的产品,每一单位产品的国民价值低于国际价值,但该国仍可按国际价值出售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一个余额,即超额利润。各国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故发达国家较之不发达国家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国际价值。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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