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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患癌未确诊就轻生 丈夫质疑医院:检查结果为何不先告知家属

时间:2018-11-11 0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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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的汪女士今年48岁。因下腹痛,近日她来到当地的福永人民医院妇科就诊。

在常规检查治疗后,医生建议再做个CT检查。

家属说,四天后,汪女士独自从医院回家,当晚她通过手机发微信给丈夫说,医生告知她结果出来了,说胰脏结肠有问题,自己有预感99%是结肠癌,所以决定放弃治疗,因为不想拖累家庭……这就成为了她的遗言。汪女士选择跳楼,不幸坠亡。

汪女士的家属认为,造成这样的结果,医生和医院都要承担责任。

对于此事,当事医院的情况说明称,患者家属来访医院领导及妇科主任接待了患者家属,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患者的不幸表示同情和哀悼,同时正面回应患者家属提出的诉求,积极引导患者家属合理合法维权。

生病了,检查结果应该先告知家人,还是告知本人呢?

律师表示医生的做法从这个法律上没有任何过错,患者是求医者,是就医求诊的合同主体,医生把检查结果告诉合同主体,这是没有任何错的。

网友们怎么看呢?

有人认为医生还是应该把病情先告诉家属,比较妥当。

市民1:医生应该把病情先告诉病人家属,征求家属同意后才能告诉病人,因为病人可能有心理害怕的情况。

市民2:病人压力大,精神崩溃了,可能会出现跳楼的情况。

网友@科学未来人:看过一个研究报告,大概意思是查出癌症的人真的有相当比例是吓死的。

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和医生也有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的义务。

@何老田1:本来就该告诉患者吧,万一家属隐瞒不治更加害人。

@没谱有谱:患者具有最基本的知情权。

@Jankcen:不告诉患者,会不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就像电视剧里的,除了患者,都知道患者快死了的信息,患者挂之前才知道,多可惜啊。反正我不希望有什么事瞒着自己。

@我说我第二没人敢认第一:应该告诉患者本人,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患者是个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就有义务告诉患者监护人。

扩展阅读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主任顾晋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病人接受坏消息的承受能力比我们想象的要强。可怕的是相互隐瞒,浪费了感情,甚至延误了治疗。”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主治医师宋丽莉提供的一份资料表明,台湾的一项研究显示,90%的癌症患者希望得知诊断的真相。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将医疗关系中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界定为患者。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但在现行法律中针对哪些信息应当向患方告知,哪些不告知,告知的时间方式范围等等都没有具体界定。

检查结果应该先告知家人,还是告知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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