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考试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以及护士相关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
3、护理学基础原理
4、营养学
5、儿科护理
6、妇科护理
7、老年护理
8、心理护理
9、急救护理
10、护理管理
二、实践考试大纲:
1、护理技术操作
2、护理护理
3、护理观察
4、护理面谈
5、体格检查
6、护理诊断
7、护理治疗
8、药物治疗和管理
9、病人及其家属的护理
10、护理护士的职责。
一、考试内容
1.《护师考试》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资格考试,旨在检测护师的职业技能水平,查明其有无资格从事职业护理工作。
考试范围涉及护理知识、护理技能和职业素养等,考核护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具体包括:
a.护理知识:基本知识与技能、伤病知识、护理学、药学、技术急救等;
b.护理技能:护理技术基本操作、辅助护理、临床护理技术、初步诊断和护理制定等;
c.职业素养:维护专业荣誉、相互尊重、护理道德规范及职业安全等。
二、考试形式
1.考试形式为笔试和护理技能检测,分别占考试总分的70%和30%;
2.全部答题结束后,由护理教育事业指导统一计分,并对考试成绩设定合格标准;
3.笔试内容由国家规定的护理考试大纲考查,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计算题、归类题等;
4.护理技能检测中,考生需要依据给出的实际护理场景进行护理操作,考官会评估考生使用的技能和程序,并对其进行护理技能检测。
三、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由全国护士职业考试总司安排实施,每年设立护师资格考试笔试月和技能考试月;
2.护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报名、缴费、准考证领取、考试结束的流程实施;
3.考试时间一般为整天,从上午到下午都有安排考试任务;
4.考试安排期间,考生可根据自身申请考试科目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考试时间。
四、主办方
1.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中央有关新闻出版署负责印发全国护士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印发护师资格考试及其他考试政策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护理及护士职业资格事业局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上报省政府报批;
3.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考试录取、考试互助、考生服务安排等工作;
4.各市场的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管理、审核考试任务等;
5.考试结束后,由职业教育护理及护士职业资格考试事业局复审,结合移动终端考试系统安排考试成绩查询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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